农业植物实质性派生品种(EDV)制度落地,首批10种作物纳入实施范围

7月27日,农业农村部公布第一批农业植物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实施目录,并配套制定发布判定指南等文件,标志着我国农业植物实质性派生品种(EDV)制度正式落地实施。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司长刘莉华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,这是种业知识产权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,也是种业振兴的一项标志性成果。

EDV制度的核心内容

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是2021年新修改的种子法建立的重要制度安排,2025年新修订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实施步骤和方法。通俗地说,如果一个品种是在他人原始品种基础上进行修饰改良培育出来的,与原品种相比只有个别性状发生变化,那么这个改良品种就是原始品种的实质性派生品种。

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副司长杨海生举了一个例子:水稻品种A总体表现很好,但抗稻瘟病能力较弱。其他育种者对A进行改良,提高了抗稻瘟病能力,而其他性状与A保持不变。在这种情况下,改良后的品种B就是品种A的实质性派生品种。

“1+4”制度框架

此次EDV制度实施的总体安排可概括为“1+4”。

“1”是指发布1个实施目录。首批将水稻、小麦、棉花、油菜、花生、大白菜、辣椒、谷子、蚕豆、桃等10种作物列入EDV制度实施范围。

首批选择这10种作物的原因有三:一是行业需求迫切,截至2025年底这10种作物的品种权申请总量达3.86万件,占所有农业植物品种权申请总量的35.5%;二是品种遗传多样性好,具备支撑育种原始创新的种质资源基础;三是品种鉴定技术成熟。

“4”是指四项支撑保障工作:发布EDV判定指南、发布判定阈值、明确鉴定机构条件、组建专家库。

判定阈值与利益分享

在判定阈值方面,水稻、小麦、棉花、谷子、花生及辣椒等作物设定为90%,油菜、蚕豆、桃等作物设定为85%。当品种间遗传相似度大于等于阈值时,即可判定为实质性派生品种。

利益分享机制是EDV制度的核心。实质性派生品种在商业化推广前,须经原始品种权人许可,并约定分享一定收益。国家水稻育种联合攻关组中,育种单位共同约定原始品种权人按照不少于15%的收益比例分享实质性派生品种的商业化推广收益。

中国工程院院士万建民表示,过去没有这项制度时,很多育种单位倾向于“拿来主义”,把别人的品种进行修饰改良,原始育种人花费很大精力却得不到合理补偿。有了这项制度,能够更大力度地激励育种的原始创新,加快突破性新品种的选育推广。

对育种行业的影响

万建民指出,EDV制度的实施对广大育种主体“有机遇,也有挑战”。从短期看,过去主要搞修饰育种的单位将面临研发、推广成本上升,甚至可能陷入侵权风险;从长期看,这项制度将鼓励更多育种者从事原始创新,加快推动新品种选育由“数量增长”向“质量提升”转变。

农业农村部表示,下一步将综合考虑我国国情农情、产业需求、育种水平和技术条件等因素,适时按法定程序逐步扩大实施作物范围,直至覆盖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的所有植物属种。